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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7-09-10浏览量:2219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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